今报来宾讯(记者黄必成)来宾市三名男子趁着夜色,伙同另外四名男子持刀和砂枪来到正在施工的高速路工地,控制住工人,抢走工地上值钱的东西(今报2013年7月3日07版曾作报道)。近日,兴宾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三名男子2年5个月至10年5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蒙某、黄某、陈某均为兴宾区三五乡人,年均20岁左右。今年6月3日凌晨1时许,蒙某、黄某、陈某和另外四名男子开着一辆面包车,来到兴宾区良江镇新龙村附近的桂平至来宾高速公路段的一处工地。下车后,他们用随身携带的刀和砂枪,控制住看守工地的3名工人,然后将工地上价值5万多元的东西搬上面包车。这些物品包括:装有5吨柴油的铁桶、4个电瓶、一台风炮机和两个氧气瓶等物。蒙某等人还搜走了工人身上的两部手机,随后开车拉着货物离开工地。
由于遭到恐吓,看守工地的工人在案发数小时后才报警。当日凌晨4时46分,当地派出所民警接到来宾市110指挥中心的指令后,立即赶到现场,发现歹徒早已逃离。案发后,警方将此案列为特大抢劫案展开调查。6月27日,蒙某、黄某、陈某和另一名男子蒙某某(另案处理)落网,另外三人至今尚未归案。
兴宾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工地被洗劫的货物价值5万多元。但这些货物被蒙某、黄某和陈某低价卖掉,每人仅分得600元。落网后,黄某和陈某分别在庭审期间,向工地退赔了经济损失5000元和6000元。
10月25日,兴宾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蒙某和黄某是主犯,陈某是从犯,同时认定黄某和陈某具有可从轻处罚情节。以抢劫罪判处蒙某有期徒刑10年5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4年2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2年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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