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冼旎文)因嫌ATM取款机反应慢,来宾市男子韦某一怒之下将半瓶饮料倒入出钞口,导致取款机损毁。11月18日,柳南法院以韦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附带民事赔偿6.3万余元。
7月12日晚8时39分,韦某来到柳州市城站路某银行ATM取款机前进行转账汇款,因嫌机器反应慢,韦某一气之下将半瓶冰红茶饮料倒入该取款机出钞口,造成ATM取款机的接客部、验钞设备损坏。之后,韦某离开。接到报警后,民警根据取款机上方的监控视频很快将韦某锁定,并于7月14日将其抓获归案。经评估,被毁坏的ATM柜员机部件价值6.3万余元。
10月24日,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韦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柳南法院提起公诉,某银行柳州支行也附带民事诉讼称,韦某的故意犯罪行为造成其单位损失,故要求韦某赔偿6.3万余元。
庭审中,韦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并无异议。法院审理认为,韦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11月18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解读: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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