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冼旎文)29岁的象州男子张某因赌博与人发生纠纷,持枪击中一名男子并致其身亡。1月8日,记者从柳州市柳南区法院获悉,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
2012年10月27日,张某从来宾市来到柳州市区,没人注意到他的单肩包内装着一把自制手枪。当晚,张某电话联系了朋友阿龙、阿昌以及侄子阿明(三人均另案处理)。电话中,张某告知阿明,他在来宾市与人发生过争执,担心对方找上门,便带着一把自制仿“六四式”手枪防身。
当晚11时许,张某和阿龙等人来到航银路银仔山脚停车场内一个由韦某等人开设的赌摊进行赌博。起初,张某赢了钱,但继续下注,结果最后输了5000元。张某怀疑对方使诈,且身上也没有带钱,表示次日再来还钱。韦某等人不同意。
次日凌晨0时许,几名青年男子冲进赌场,围住张某,并连拉带拽准备将张押上一部面包车。阿龙、阿明等人准备上前解围,结果,几名男青年又将刀架在他们的脖子上。张某奋力挣脱,对方又持刀对其追砍。
张某趁乱掏出背包内的手枪,朝韦某等人射击,其中一枪命中韦某的胸部。其他几名男青年纷纷逃散,而张某因被砍刀砍中,也瘫坐在地上。阿龙等人连忙上前,将其搀扶上一部小轿车逃离现场。事后,韦某因枪伤失血过多,不幸殒命。阿龙等人将张某送到医院后,将张某拿的手枪悄悄带到竹鹅溪附近一棵大树下掩埋。同年10月28日上午,警方在柳州市中医院将受伤住院的张某抓获归案。
2013年11月,张某在柳南区法院受审。张某的辩护人认为张某是在被韦某一方多人强行押走的情况下出于自卫而开枪的,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张某应属于防卫过当。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并使用枪支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同时,张某携带枪支进入赌场,是为了在危险违法的场所内保护自己的非法活动,其在进入赌场时主观上就已经产生实施故意伤害犯罪的间接故意,不属于防卫过当。鉴于确系韦某一方先动手欲将张某押走从而引发案件,法院认定韦某有过错,酌情从轻处罚张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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