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来宾讯(记者黄必成 通讯员卓英戚)李女士的父母亲曾出资在来宾市区买地建起了数层高的楼房,并取得了房产证。然而李女士后来发现,房产证上只写着大哥一个人的名字,便起诉到兴宾区法院,请求撤销房产部门的颁证行为。2013年12月26日,法院以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诉讼时效为由,裁定驳回李女士的起诉。
1991年,李女士的父母亲在当时的来宾县城买地,建起了一栋几层高的楼房。事后,在父母亲的主持下,李女士和哥哥、弟弟、妹妹签定了一份协议,约定这栋楼房由4人共有。到了2013年5月,已外嫁多年的李女士回来和哥哥、弟弟商量分房子的事情时,才发现房产证上只写有哥哥李某的名字。
李女士到来宾市房产局了解得知,1991年房子建好后,在家人的申请下,原来宾县房产所向其大哥李某颁发了房产证。来宾市成立后,由来宾市房产局换了新证。不过,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依然是李某一人。此后,李女士多次向来宾市房产局说明房子属于4人共同共有,请求增加共有人的名字,但没有结果。
无奈之下,李女士向来宾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今年9月,来宾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房产局的颁证行为。
此后,李女士把来宾市房产局告到了兴宾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来宾市房产局撤销颁发的房产证,重新颁证。
2013年11月12日,兴宾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李女士的哥哥李某作为第三人也参加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产部门于1991年作出的向第三人李某颁发房产证的行为,属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李女士直到2013年才对此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0年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后,兴宾区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温馨提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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