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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书”非协议无法律效力妻子起诉出轨丈夫离婚获65%财产

来源:北部湾晨报 2014-03-31 11:44   https://www.yybnet.net/

(记者 黄荣友通讯员李媛洁)女子小萍(化名)与丈夫张达(化名)结婚生下三个女儿,丈夫出轨被其发现写下“保证书”后仍不思悔改。小萍无奈起诉离婚,近日,钦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萍获得65%夫妻共有财产,并得到10000元精神赔偿金。

2002年,小萍和丈夫张达相识后自由恋爱,于2005年4月4日在来宾市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家庭美满,并生下了三个女儿。2010年8月,小萍和丈夫张达一起携带二女儿到钦州市钦州港靠打工和做小生意维持家庭生活,后张达提出购买货车与他人合伙从事运输经营,于是把夫妻存续期间的收入全部用于投资合伙从事运输经营。

2013年4月份,小萍得知丈夫与第三者杨燕(化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张达于2013年5月1日曾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与杨燕来往,但却暗地到钦州市租房继续与杨燕以夫妻名义生活,杨燕还于7月生育了一男婴。

小萍面对丈夫行为忍无可忍,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218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给原告。张达诉称不同意离婚,且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这么多,两人存在一定的债务。

近日,钦州市钦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婚后与其他女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下一男婴,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原告无过错,法院支持原告分得夫妻共有财产的65%即141700元,被告分得夫妻共有财产的35%,即76300元。另外,原告主张被告曾写下保证书,承诺后再犯错,钱及车全部属于原告所有。该保证书只是悔过书,并非是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的约定,不能作为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依据。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与被告的婚生大女儿、二女儿由原告抚养,小女儿由被告抚养,被告享有21.80万元债权,由被告支付141700元给原告;向广西某银行贷款30000元的债务由被告承担;被告支付1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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