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柳北区八一路98号店门面前,一座分电箱发生爆炸,造成两名路人受伤(详见本报5月11日四版)。事后,在记者的调查和协调下,昨日,供电局相关负责人在事故责任暂无法确认的情况下,赴医院看望了伤者并先行垫付了医药费。
受伤的柯女士说,她母亲谢阿婆因爆炸而伤了左手和左脚,经医生诊断要求住院治疗,事发后已花费1000余元,但这笔费用却无人负责。供电局认为,爆炸是因来宾市商务局驻柳办事处大院内变压器损坏所致,因此至12日暂未承担任何费用。
那么,这起责任到底该如何认定?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的黄华律师说,按照《电力法》相关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此,黄华认为,在该爆炸事件中,谢阿婆及其家人没有过错,因此应该向设备所有者——柳州供电局索赔,索赔的项目包括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等费用,以及其他因此造成的损失。此外,柳州供电局若查明爆炸是因他人过错造成的,可再向过错方追偿。
为此,记者在12日将该情况向供电局办公室反映。
经协调,昨天,柳州供电局相关负责人已先行为谢阿婆垫付了医药费。
日报记者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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