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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掉房子后 租住不搬走法院最终认定该男子无理,须腾空房子交付

来源:南国今报 2014-11-18 20:13   https://www.yybnet.net/

今报来宾讯(记者黄必成 通讯员邓媚)8年前,来宾男子何某将房子卖给覃某后,一直以租房形式住在这套房子里。覃某死亡后,其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何某一家交出房子,遭到拒绝。兴宾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作出一审判决,不支持覃某家属的诉讼请求。近日,来宾市中级法院二审改判,认定何某无理,须腾空房子交付给覃某的家属。

2006年4月,覃某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何某在兴宾区小平阳镇上的房子,双方还签订了房屋转让书。由于何某一时没有房子住,便提出继续租住已卖给覃某的房子,覃某同意,双方还签订了租房合同。

何某和家人租住上述房子,一住就是8年。由于在出售前,何某并没有给房子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在其租住后,也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用水、电的登记户主仍是何某。2013年2月7日,覃某因意外事故死亡。其后,覃妻和子女要求何某和家人搬离,将房子交付覃家。但何某和家人拒绝搬离和交付。

今年6月,覃妻和子女将何某起诉到兴宾区法院,要求确认当初覃某与何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解除租房协议和返还房屋,并支付2013年3月至今年6月尚欠的租金1600元。兴宾区法院一审认为,何某与覃某签订的房屋转让书,虽是有效的协议,买卖合同是生效的,但物权没有发生变动。房屋仍是何某管理使用,覃某只是取得了债权,但没有取得房子的所有权,驳回了覃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覃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来宾市中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房屋转让书》已经由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有效合同,并且覃某已履行付款义务;而何某租住该房屋,与覃某签订了《租房合同书》,《租房合同书》内容合法,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说明何某已将房屋交付给覃某。因此,双方均已实际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故覃某已实际取得并行使了该房屋的使用管理权。覃某去世后,房屋的出租权由其妻子和子女继承。因此,覃某家属与何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成立,改判支持覃某家属的诉讼请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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