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市民打电话向广西血液中心咨询:他在桂林和区外参加过无偿献血,不久前他的直系亲属在柳州住院动手术输了血,是否可以在广西血液中心办理用血偿还手续。
广西血液中心有关人士回答,目前除了在来宾市献血的献血者可以在柳州办理用血偿还事宜外,在其他城市献血的献血者还不能在柳办理用血偿还手续。
在外地献血的献血者必须持相关资料到献血地去办理用血偿还手续。
目前,广西血液中心只与来宾市中心血站联网,所以不管在柳州市献血还是在来宾市献血的献血者,其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柳州或来宾临床用血,都可以在当地办理用血偿还手续。
现在这项工作还在试点阶段,等完善后再向其他地方铺开。除来宾市外,广西血液中心还没有与其他城市的血站联网,虽然无偿献血者在这些地方献血,但是广西血液中心无法获取该献血者的相关信息,所以也无法办理用血偿还手续。
《柳州市无偿献血偿还暂行规定》规定:无偿献血者自最近一次献血起5年内,血液经检验合格,其本人临床需要用血时,按献全血总量的3倍计费给予偿还血液费用;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按献全血总量的2倍计费给予偿还血液费用。
5年以后,按献全血总量等量计费偿还。无偿献血者献血总量累计达800毫升以上(含800毫升),其本人在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终生无限量得到血液费用的偿还。
曾在广西血液中心献血的本地献血者,到广西血液中心办理用血偿还所需材料为:1.由柳州市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的《无偿献血证》原件;2.无偿献血者 、用血者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3.用血者住院或门诊结账发票原件(或加盖有医院或医保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4.用血证明原件(医院出具的证明内容包括:用血者姓名 、用血品种 、用血数量);5.
无偿献血者和用血者关系证明原件(户口本 、结婚证 、出生证或单位 、社区 、派出所证明,证明里需注明双方的身份证号)。无偿献血者本人办理用血偿还手续时不用提供第5项材料。办理偿还手续地址:鱼峰区羊角山路6号广西血液中心献血办公室。咨询电话:0772-3116544。
(曾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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