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来宾讯(记者黄必成 通讯员覃仪晏)帮赌球网站收取赌客的投注下单,从中“抽水”获利,这样算不算犯罪?来宾市男子姜某因为给赌球网站做代理“庄家”,获得“抽水”6000余元,被兴宾区法院一审以开设赌场罪判处缓刑,并处罚金2万元。12月1日,法院宣判此案。
今年34岁的姜某家住来宾市区,初中文化,之前一直在来宾市区经营个体生意,维持全家生计。不过,他有一大爱好就是玩足球彩票,平日里经常浏览一些足彩网站。偶然的一次机会,姜某加入了一个足彩QQ群,听群友说做赌球网站代理既赚钱又安全,赚钱心切的姜某跃跃欲试,希望借此途径迅速“发家致富”。
去年9月的一天,有一名男子在足彩QQ群上找到姜某聊天,介绍其到一个赌球网站做赌球代理,并给其相关的账号和密码,让其登录下注参与赌博。姜某在试用了一段时间后,认定这是一条赚钱发财的“路子”。不久后,姜某将这一“赚钱”的好路子分享给了好朋友韦某(在逃),二人商量决定共同为上海这家网络赌球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客投注。代理期间,所获得网站老板给的“抽水”钱由他们二人平分。商量好后,姜某专程去了趟上海,找到网站老板洽谈代理事宜,网站老板同意按照赌客投注总额的1%“抽水”钱给姜某和韦某。
去年10月,姜某与韦某正式成为赌球网站的两名“庄家”,开始接受赌客的投注,赌客自己下单或者委托姜、韦下单,然后将赌资交给姜、韦,由姜、韦汇给赌球网站老板。今年2月21日,姜某在家中正为赌客投单时被警方抓获,韦某闻讯外逃。警方查明,姜某和韦某接受卓某、冯某等人投注的赌资金额共计61.2万余元,两人从中收到网站老板给的“抽水”钱共6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姜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在计算机网络上为***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姜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并积极退赃,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据此,法院判处姜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并处罚金2万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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