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来宾讯(记者黄必成 通讯员覃凡 郭庆欢)来宾市纪委网站在去年5月,曾公布该市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校长李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被调查的消息(本报去年5月19日第4版曾报道)。近日,来宾市中级法院对李某等人作出一审宣判,认定李某和该校副校长韦某、就业指导办主任马某,从2005年10月至2014年1月间,利用手中职权源源不断地向广东多家企业输送实习生做“廉价”劳动力,收受企业给的好处费39.3万余元。三人被判处7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尝到甜头难自拔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从2002年12月开始担任来宾职校校长,韦某从1997年11月开始担任副校长,马某则从2005年底担任学校招生就业办副主任,案发时为学校就业指导办主任。
2005年11月4日,来宾职校与广东东莞一家电子公司签订校企联办合同,约定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年后,由学校安排到该电子公司顶岗实习两年。学生到岗实习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从学生工资中先后扣除6000元支付给学校,作为学生的三年学费。相当于学生不用先交钱,就可以进入职校就读。
2005年10月,第一批66名学生到该电子公司实习后,公司为感谢学校提供来源稳定的实习生及维护今后合作,便按照每名学生150元交通费的名义,支付给马某好处费9900元。得到这笔钱,马某汇报给李某和韦某,三人不敢私分。直到当年12月,马某带着第二批257名学生到公司实习后,公司又支付一笔“交通费”3.8万余元。马某拿回这笔钱后,连同前次得到的钱,和李某、韦某一起平分。
尝到甜头后,三人商量决定今后从企业领到类似性质好处费,就拿来分赃。2006年3月和2008年1月,马某继续带学生去东莞实习,先后又从前述电子公司领取“交通费”9.7万余元,回来后三人平分。
到了2010年初,电子公司发现来宾职校送来的实习生越来越少,于是便问马某原因,马某笑了笑,说了一句:“现在都什么年代了!”公司人事主管立即明白可能给校领导好处费少了。于是,公司决定从2010年开始,来宾职校每送来一名实习生,便按学生人头每人每月支付100元的管理费给校领导。2010年6月至2012年11月,电子公司以学生车费补助和管理费的名义,先后支付了好处费共11.7万余元,马某带回来后与李某、韦某分赃。
多家公司支付好处费
除了给电子公司输送实习生外,从2007年开始,来宾职校还派学生到东莞某制衣公司顶岗实习。该公司认为使用实习生工资成本低,于是为了和来宾职校保持合作关系,先后支付给校方好处费2.7万余元,这笔钱也被马某、李某和韦某分赃。
2010年春节后,由于可以解决各用人公司的招聘困难问题,加上职校学生技能较高,相对其他民工而言又是廉价劳动力,来宾职校输送的实习生广受东莞企业欢迎。从2011年至2014年1月,李某和韦某、马某三人利用可以决定学生顶岗实习去向的权力,向东莞另外5家公司输送实习生,共获得好处费18.1万余元。
此外,2012年来宾职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李某利用主管学校人事职权,在招录过程中为两名考生提供帮助,收受贿赂3.8万元。
法院查明,除去相关费用后,李某、韦某和马某共同收受企业好处费39.3万余元,李某单独收受他人贿赂3.8万元。案发后,李某退赃17万元,韦某退出13万元,马某退出8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某、李某、韦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企业和个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在共同受贿过程中,马某与行贿单位直接联系,并把受贿款领取回来后分赃,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某、韦某只是同意马某把受贿款领回来后3人共同分赃,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为此,法院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0年,李某有期徒刑8年,韦某有期徒刑7年,没收三人退出的38万元赃款上缴国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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