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来宾讯(记者黄必成 通讯员杨帆 曾德文)年近七旬的吴老汉被一工程项目部请去看守工地材料,与此同时施工人员让他晚上帮忙看守工地的钩机和铲车,又租他家的房子来住,平时还雇请他打点零工。结果忙活了四个月,到工程期结束后,他仅得了看守工地材料的两个月工资,其余费用分文不得。近日,来宾市兴宾区法院以提供不出有力证据、弄不清真正雇主为由,驳回了吴老汉的讨薪诉求。
吴老汉是兴宾区平阳镇排山村村民。2012年3月,村附近的一个土地整治工程项目开工,工程项目部负责人覃某雇请吴看守工地的材料。由于和施工人员比较熟悉,施工人员还让其帮忙看守停放在工地上的钩机、铲车,他自己平时也给工地做一些零工。看守工地材料每月工资1500元,看守钩机、铲车每晚按10元计算,零工工资为每天50元。为了多挣些钱,他还将自家的房子出租给工地用于存放水泥等材料和工人住宿,房租为每月710元。
但4个月工程期结束后,工程项目部只支付给吴老汉看守工地材料的两个月工资,其余劳务费用和房租分文不得。吴老汉多次找工程项目部讨要报酬和房租,均被项目部的负责人覃某拒绝。为了拿回自己应得的钱,吴老汉将施工单位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和工程项目部告上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看守工地机械和做零工工钱以及房租,共5000多元。
去年8月28日,兴宾区法院迁江法庭开庭审理了这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两被告在法庭均辩称除了雇请吴老汉看守工地材料两个月外,其余的劳务并不是他们雇请。原来,工程项目部把挖土、铲土、运土工程项目都外包给了他人,项目部只雇请吴老汉为其看守工地材料两个月。但对于项目部将部分项目外包的情况,吴老汉却未知情,他误以为雇他看守钩机、铲车的人是项目部员工,租其房屋存放材料和住宿的,也是项目部人员。
吴老汉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土地平整零工、看守工地材料和机械以及房租的记录。庭审中,被告否认在记录上签字的人员是其员工或者管理人员。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吴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来佐证签字人员是被告的员工或管理人员,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劳务合同关系的事实。
另外,吴主张租房费用属租赁合同纠纷,是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法庭不予审理。据此,法院驳回了吴老汉的诉讼请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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