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来宾讯(记者黄必成)3月13日,来宾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对外公布了2014年来宾市打假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例提到两个住宅小区违规收取总额达61.94万元水电初装费(水电开户费)被责令退还业主。物价部门的处理结果引发来宾市民关注。
据披露,2014年7月16日,来宾市物价局接到东南一路某小区和人民路某小区的业主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查实,以上两个小区的房开商在向业主交房过程中,强制收取业主的水电初装费。其中东南一路某小区房开商按照每户3200元的标准收取了35户,共收11.2万元;人民路某小区房开商按照每户4300元的标准收取了118户,共收50.74万元。
物价部门认为,上述两个小区房开商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其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所指的“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
最终,物价局责令两个小区的房开商立即停止收取业主的水电初装费,并在小区公开栏内公告限期清退已收取的水电初装费。截至2014年12月底,两小区房开商已将所收取的61.94万元水电初装费全额清退给业主。
有关部门公布上述典型案例后,在来宾市引发市民广泛关注。2013年和2014年,来宾市教育小区和清华苑小区的业主在收房时,同样被同个开发商分别额外收取7806元和9960元的水电安装建设费。由于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里并没有约定要交纳此费的条款,大部分业主拒交,继而引发纠纷,并在来宾闹得沸沸扬扬。但是,直到至今开发商并没有遭到查处,所收取部分业主的这笔费用也没有责令退还。2013年8月,来宾市物价局、工商局、住建委、教育局在接到教育小区业主的反映后,只是联名出具了信访事项的两条主要答复意见:一是明确教育小区住房属商品房性质,依据现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应符合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二是该小区开发商与业主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之间所产生的纠纷应按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执行。目前,两个小区的一些业主还在为这笔费用与开发商对簿公堂,尚未有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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