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记者黄必成 通讯员李杰 覃仪晏
根据户籍登记的年龄,来宾市的罗女士今年50岁,可以退休,可她向社保所申领养老金时却遭到拒绝,原因是她以前的多份劳动合同书上记载的年龄比户籍登记年龄少了5岁。这就让罗犯难了:户籍登记年龄和档案记载年龄比较,到底哪个更权威?
父亲代签合同“写错”年龄
罗女士是兴宾区人,户籍显示她出生于1965年1月,在读初中、高中、师范学校阶段,户籍档案和学生档案都写着这个出生日期。1983年至1992年,她在原来宾县东江煤矿子弟学校担任老师,身份是临时工。
到了1992年底,由于父亲是东江煤矿的先进工作者,单位有解决职工子女就业的内部指标,罗女士由此获得机会成为东江煤矿的正式合同工。不过,由于罗女士的年龄超限,因担心不被录用,其父于当年12月代替其与煤矿签订《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把上面的出生日期写成了1970年1月,比实际年龄小了5岁。后来跟煤矿续签劳动合同时,为了延续档案内容的一致性,罗把出生日期都通通写成1970年1月。2008年4月,罗到来宾市民族中学工作,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她依然写着同样的出生日期。
申领养老金遭到拒绝
去年3月,罗女士经与来宾市民族中学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罗女士认为自己年龄已满50周岁,工龄有30年,已达到工人退休年龄和工龄条件,且已经连续22年交纳养老保险金,退休后应该可以申领养老金。
可在今年年初,她到兴宾区社保所办理退休手续,并申领退休金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其户籍登记年龄与档案记载年龄不符,按照劳动合同书等档案记载年龄,她还有5年才达到退休年龄。随后,社保所还出具一份书面回复进行解释。
今年4月,罗女士向兴宾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兴宾区社保所撤销书面回复,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给其发放养老金。
到底参照哪个年龄?
近日,兴宾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面对原告的诉求,被告代理人称,根据文件要求,从2011年7月15日起,社保所就不再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手续,原告办理退休不需要社保所审批,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直接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但是申领养老金要符合条件才可以。
被告代理人表示,根据《桂劳社养险函(2000)14号》和《劳社部发(1999)8号》相关文件规定,在审批企业职工退休手续时,凡本人身份证与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第一次参加工作时填报的出生日期为准。根据原告1992年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以及之后所签的劳动合同,出生日期为1970年1月,离退休时间还有5年。
原告代理人则表示,公民的出生时间、年龄应当由公安机关来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在行使职工退休审查职能时,应当依据职工的户籍档案材料。依据《桂劳社养险函(2000)14号》和《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来认定原告未满50周岁,不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是错误的,这两个文件不适用本案。
法院将择日对本案作出宣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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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来宾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