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来宾讯(记者黄必成 通讯员陆金发 黄盼露)5年前,李女士与某开发商签订《预售协议书》,订购来宾市政和路天辰广场楼盘的一间商铺,并交了210万元定金。结果楼盘建好后,开发商却后悔了,认为商铺卖价低,不愿跟李女士签订购房合同,甚至否认签定该预售协议的人是其员工。李女士一怒之下,向兴宾区法院提起诉讼。近日,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李女士的部分诉讼请求。
2010年,来宾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韩某找到李女士,称其公司在开发天辰广场楼盘,缺乏资金周转,公司愿以1.35万元/平方米的优惠价,将该楼盘2号楼第一层一间约300平方米面积的商铺出售给李女士。当年11月,李女士先后将200万元的购房款打入韩某指定的银行账户。2011年1月15日,韩某与李女士签订了《预售协议书》,协议书上加盖了房开公司的公章,约定公司将相关商铺出售给李女士。韩某和李女士还口头约定待2011年底交房,李女士将一次性交清余下的房款。协议签订后,李又将余下的10万元定金打入韩某指定的账户。韩某向李女士开具了一份《收条》,金额为210万元。
可是后来事情却发生了变化,2011年底,该公司未能按时交房,李女士也就没有支付余下的房款。直到2014年,房开公司才建好楼盘,李女士多次要求房开公司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对方以之前所定的房价低,拒绝签订购房合同。
无奈之下,今年上半年,李女士把房开公司和韩某告到了兴宾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其与房开公司签订的《预售协议书》合法有效,并判决房开公司履行协议,将商铺交给她使用。同时,她向法院提供了《预售协议书》原件、房开公司与韩某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房开公司《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
在庭审中,房开公司辩称,韩某与李女士签订的《预售协议书》纯属韩某个人行为,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李女士将210万元汇入韩某的个人账户,与公司无任何经济往来,公司未收取李女士的任何款项。同时,房开公司还称,韩某不是该公司的员工。因此,《预售协议书》属无效合同。
韩某则辩称,他与李女士签订《预售协议书》,并在协议书上加盖公司公章,是代表公司签订,并非个人行为。另外,他收到李女士的210万元,已全部交给了公司。随后,韩某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
法院查明,房开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韩某是公司的员工,并受委托处理公司业务,而《预售协议书》加盖了房开公司的公章,由此证明韩某的行为属于公司行为,不是个人行为。法院认为,李女士与房开公司签订的《预售协议书》属于有效合同,李女士请求确认《预售协议书》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李请求将商铺交付给其使用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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