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来宾讯(记者黄必成 通讯员覃仪晏 卓英戚)来宾男子钟某由于急用钱,把一栋房子以35万元作价卖给他人后又反悔。近日,来宾市兴宾区法院一审以钟某违约为由,判处钟某除了返还买主的定金和办证费用外,还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7万元。法官说,为了预防卖主违约,买主在签订合同时,合同里最好清楚地列有卖主的违约赔偿条款,买主才好争取自己的权益。
2014年7月,钟某把位于来宾老城区的一栋楼以35万元卖给了黄某。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之日,黄某向钟某支付定金15万元,余款在之后60个工作日全部付清。钟某则在合同签订之日将房屋交付给黄某。此外,合同还约定,钟某如有违约需向黄某支付总房款一倍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当日,黄某按照约定给对方的银行账户转入了定金15万元,对方向黄某出具了收条。同时,钟某还将自己的身份证、房产证等证件原件,交给黄某用于办理过户手续。可是,由于该栋楼的手续不齐全,无法直接过户,黄某先后到国土、住建、人防部门补办各种手续,花费共计4.25万元。可是,当黄某多次叫钟某协助办理房子的过户手续时,却遭到了钟某的拒绝。今年3月,黄某在万般无奈之下,以钟某违约为由将其告到了兴宾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钟某返还定金15万元,赔偿办证费用4.25万元和违约金7万元。
在庭审中,钟某辩称该楼实际价值至少65万元,之所以35万元的价格卖出是由于自己的家人和黄某串通后,欺骗了他与黄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合同存在严重的欺诈性和胁迫性。同时,该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纠纷。因此,合同无效,他不存在违约情形,事实上是原告黄某构成违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钟某、黄某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钟某无法证明自己在被欺骗的情况下签约,存在违约行为。最后,法院判决钟某返还给黄某定金15万元、赔偿办证费4.25万元和违约金7万元,共计26.25万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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