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买的新车竟有两个音响出问题,在副驾储物箱中还发现某汽车销售公司(下简称“公司”)半年前为该车购买的交强险保险单。车主据此认定该公司存在销售欺诈,于是起诉要求公司退车或换车,并赔偿3倍购车款。15日,记者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中院已驳回公司不存在欺诈的上诉请求,维持该公司“退一赔三”给消费者的原判决。
2015年1月14日,市民廖女士与该公司的4S店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廖女士以4.55万元购买一辆小轿车,并委托公司上牌。之后,廖女士向公司支付了全部购车款,以及8600余元保险费、购置税等。提车时,廖女士注意到,车子里程表读数为33.7公里。提车后不久,廖女士发现新车两个音响有问题,在副驾储物箱中还发现了该公司半年前为该车购买的交强险保险单。意识到购买了一辆旧车,廖女士决定将公司起诉到法院维权。
公司辩称:本公司现出售的是“库存车”,目前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库存车”和“新车”的概念,更没有明确“库存车”不能出售,因此公司不存在欺诈。
柳北区法院审理查明,涉案车辆在交付廖女士半年前,就已经在车辆管理所办理过临时号牌,并上过高速公路。而且从柳州收费站出具的证明来看,2014年6月26日该车从柳州站驶入高速公路到来宾市出站,单程为68公里,加上返程及在柳州市、来宾市的市内行驶,再加上从仓库到4S店,4S店到车管所等路程推断,涉案车行驶了200公里以上。而廖女士提车时里程表的读数只有33.7公里,说明公司在交车前调整过里程表的读数,或在提车之前的行驶是断开了里程表。公司并没有将这一影响消费者购车的重要信息告知廖女士,已构成欺诈。
为此法院判决:撤销廖女士与公司所签合同,廖女士将涉案车退还给公司,公司向廖女士退还购车款4.55万元;并赔偿廖女士购置税等六项费用8600元;另赔偿廖女士3倍购车款13.65万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公司交付给廖女士的车辆是符合质量标准和出厂合格的车辆,是全新的车辆。即使该车多行驶了几十公里,也并不影响该车的品质和任何功能。即使推定公司没有告知购买车辆上过高速,但该“欺诈行为”也只是违约行为,不是价格欺诈和消费欺诈,其行为并未实际给廖女士的经济权益带来损失,那么只需对廖女士承担更换、退货或减少价款等民事责任就可以。
柳州中院认为,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退一赔三”规定,是法律对不良商贩、不诚信商家,对欺诈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惩罚性条款。只要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就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据《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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