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来宾讯(记者黄必成 通讯员潘演)来宾市刚满15岁的少年黄某因在街边小便被人指责,便拿着刀子将指责他的人捅伤致死。8月19日,自治区高级法院二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3年。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黄某早早辍学,其父母疏于管教,让其过早地浪迹于社会,染上不良习气,由此走上犯罪道路,令人深思。
2014年3月14日晚,15岁的黄某与朋友到来宾市北四路某酒吧喝酒,后在附近一个巷子口小便,被在巷子口经营烟摊的被害人李某指责。两人随即发生了争吵和对骂,黄某被几个朋友劝走,继续返回酒吧喝酒。
次日凌晨零时许,黄某喝酒结束后路过烟摊看见李某,想起自己被骂遂产生报复心理,即拿出身上携带的弹簧卡刀上前朝李某右肩捅了一刀,李某反抗,黄某又朝其身上连捅数刀,后逃离现场。李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日下午,黄某在父母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今年3月,一审法院来宾市中级法院在庭审中发现,被告人黄某读到初中二年级便辍学在家。由于过早失去学校教育,其父母平时又忙于生计,对黄某缺少管教及交流,致使黄某过早地浪迹于社会,染上不良习气。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自控能力差,导致黄某走上犯罪的道路。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但黄某能在亲属的规劝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并鉴于黄某作案时未满16周岁,且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据此,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3年。
黄某不服,上诉到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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