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快评
■张锐锐
来宾男子韦某华冒用其弟名义入职某保安公司上班期间意外死亡,法院一审判决保安公司向其家属支付52万余元工伤死亡赔偿款。保安公司则以韦某华违反诚信原则,存在严重过错为由拒付,并获法院二审支持,死者家属最后仅获3万元的“安慰金”。(详见《南国今报》昨日5版报道)
白白“损失”49万元,死者家属或许觉得“冤”,但笔者认为,这恰恰就是失信行为付出的代价和学费。韦某华冒名入职,本身就违反劳动法的告知义务,也是一种失信行为。法永远大于理。如果韦某华按法定程序入职发生意外死亡,该笔工伤死亡赔偿款该由保险机构依法支付。如今因为韦某华失信导致保险待遇不能实现,保安公司于理不可能充当“冤大头”,于法也没有赔偿的义务。
在讲究法制、契约精神的劳务关系中,因为缺乏诚信最终“哑巴吃黄连”的比比皆是。而现实中,很多人往往在尝到失信的“苦果”后,才意识到诚信的金贵。韦某华当初冒名入职,肯定没有料到失信的后果。如今,他用49万元的“代价”再次告诫,在法制、信用体系日渐健全的当下,诚信既是安身立命之本,也是个人发展最大的“保险”。
而诚信与否,不仅要靠个人的意识和自觉,更需要法律的监管和道德的约束。试想,如果韦某华的政审表没有通过派出所的盖章确认,保安公司入职“考试”再认真、严格一点,或许悲剧根本不会发生,身后事也不至于“麻烦”不断。
杜绝韦某华式的委屈,首先需要人们以诚信的心态参与社会活动,以契约精神履行个人职责,以诚信为本。否则因为失信“搬石头砸自己的脚”,即使“拍肿大腿”也无用了。
塑造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更需政府部门大力出手,诚信者褒、失信者罚,通过法制、道德约束、引导,让诚信成为社会公众的一种日常行为规范,社会文明进步的“风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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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来宾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