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刊讯(记者 李冠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来宾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结合来宾市这几年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实际情况及有利于开展扶贫攻坚工作的需要,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即日起调整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来宾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等4个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差旅费部分标准。
根据参考区内大部分兄弟市及兴宾区党政机关差旅管理相关规定,现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到兴宾区范围内(城东街道办、城北街道办、河西街道办、城厢镇、桥巩镇、良江镇除外)工作,确实不能回家就餐的,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80元”作如下调整:
(一)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到城区所属以下乡镇(含小平阳镇、石陵镇、三五镇、五山乡、陶邓镇、良塘乡、七洞乡、蒙村镇、寺山镇、石牙镇、南泗乡、高安乡、大湾镇、正龙乡、平阳镇、迁江镇、凤凰镇)工作,确实不能回家就餐的,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80元、市内交通费40元;
(二)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到城区所属以下乡镇(含城厢镇、桥巩镇、良江镇)工作,确实不能回家就餐的,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50元、市内交通费30元;
(三)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到城区所属街道办(含城东街道办、城北街道办、河西街道办、来华街道办)工作,不视为出差,不发放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费。
目前,本次差旅费调整已正式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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