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兴宾区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拘留强制措施,执行了一起历经12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强大的法律威慑和法院强制司法拘留的攻势下,被执行人徐某履行了1.2万元的执行款,剩下的利息承诺每个月还1500元,直至还清为止。当天下午,该院将1.2万元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左某。
据了解,原告左某经被告黄某介绍认识被告徐某,2006年1月22日,被告徐某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左某借款3万元,借期两个月,按月5%给付利息。被告徐某在收到原告左某的借款后出具了收条,并由被告黄某在收条上签字作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左某多次催收,被告徐某以种种理由久拖不还。左某遂向兴宾区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徐某经该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左某与被告徐某、黄某的借款关系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左某诉请被告徐某、黄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予支持。被告徐某向原告左某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利息从2006年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直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黄某对上述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遂作出上诉判决。
判决生效后,被告徐某、黄某未如期履行确定的义务。2013年11月29日,原告左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当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依法执行得到18400元执行款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左某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12月28日,该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了解到,今年7月12日,左某提供被执行人徐某与案外人共有一栋三层半的楼房,向该院申请恢复执行。在反复沟通无果的情况下,该院拘传被执行人徐某到执行局。执行法官告知徐某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将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此时徐某仍不理不睬拒绝履行法律义务,执行法官遂当场向其宣读了拘留决定书。被执行人徐某听完拘留决定书的内容,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便赶紧通知其朋友帮助偿还1.2万元,同时对利息的还款计划作出承诺。
(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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