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红耀(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8411145550):
你尚未履行我局于2017年12月14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兴卫医罚〔2017〕207号),因你下落不明,导致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我机关于2017年12月14日依法依规公告送达。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兴卫医催告〔2018〕2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我局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罚款80000元;加处罚款8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你于送达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对此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来宾市兴宾区卫生计生监督所(来宾市飞龙路7号)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
特此公告。
来宾市兴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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