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陈敬东晚报讯用捡到他人的存折冒领存款是否构成犯罪?近几年来,这一话题已由当初的争论不休进而被司法部门界定为犯罪行为。10月20日,象州人谭某就因此行为,被象州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07年12月23日,象州县马坪乡
人谭某某(另案处理)的外甥覃某捡到一
张署名为“韦某某”的信用社存折交给了谭某某。谭某某得到存折后找到谭某商量,密谋冒领韦某某的存款。怀着试一试的贪婪心理,谭某揣着捡到的存折到马坪信用社冒领了韦某某存折上的存款6000元。得手后,谭某认为自己承担的“风险”大,只分给谭某某1500元,自家独拿4500元。不久,警方根据失主的报案和信用社提供的摄像记录抓获了谭某,并追缴被两人冒领的存款6000元退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冒领他人存折存款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谭某在审理期间主动交纳罚金10000元,确有悔罪表现,遂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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