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州讯 8月29日上午9时30分,随着一声法槌敲响,象州县石龙镇中心院原院长因被检察机关指控受贿,在该县法院刑事审判大厅出庭受审。当天,为更好展示公诉机关风貌,加强对当地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监督审理,检法两家还联合邀请了10名本地人大委员和政协委员参加了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2009-2011年期间,时任象州县石龙镇中心院院长的被告人蒙某(女,43岁),在广西平安堂药业有限公司和广东省湛江市丰源有限公司向石龙镇卫生院销售药品时,利用职务之便,为以上两家公司销售药品时提供便利,分别收受业务员阮某和李某送的所谓“慰问金”共计4万余元。蒙某随后将所收的钱财全部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在法庭上,被告人蒙某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其犯受贿罪没有异议。随后,公诉人当庭宣读了相关证人证言等涉案证据,被告人蒙某及其辩护人经质证后表示没有意见,也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
公诉人于法庭辩论阶段发表公诉意见时认为,被告人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85条和第386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蒙某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蒙某在案发后已将受贿全部所得财物退出,且在纪检找其谈话就供出全部犯罪事实,具有法定减轻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其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还给她出具了表现证明,证明其已认识到所犯的错误,请求法庭给予其从轻处罚,判处其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缓刑。
8月29日上午11时,法庭休庭15分钟后继续开庭,审判长随后宣布,经合议庭合议后,判处被告人蒙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陈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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