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澜通讯员孙涛刘国太晚报讯8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被告人黄汉永在15年前入室盗窃被家主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致人死亡一案(晚报此前曾报道),一审已作出判决。市中院一审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还责令其退赔和赔偿受害人家属共计3万余元。
市中院经开庭审理查明,1999年1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黄汉永(男,1972年生,广西象州县人)来到柳州市屏山小区,通过楼外侧的排水管徒手爬进被害人潘女士家的厨房,准备实施盗窃。当其从厨房准备进入客厅时,碰到东西发出响声而被潘女士发现,两人随即发生扭打。为抗拒抓捕,黄跑向厨房,拿起一把尖刀,两人又从厨房扭打到客厅。扭打中,黄用刀刺中潘的颈部,致潘当场死亡。之后,黄发现另一间卧室里的被害人潘女士的家公韦先生后,为防止对方呼救,他冲入房内用毛巾堵住对方嘴巴,并将刀顶着毛巾插入 对方口中。其将刀拔出,用被子蒙住对方头部,致对方受伤昏厥。
之后,黄拿走被害人身上及室内的金戒指 、手机 、现金 、腊肠等财物,逃离现场。
开庭审理时,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黄辩称自己只是盗窃。然而市中院经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刑法》规定,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黄的辩解是对法律的误读。虽黄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但鉴于其被发现后拿刀不计后果地朝被害人潘女士身上多处乱划,并向对方颈部要害部位捅了一刀,致对方当场死亡,而后其在明知被害人韦先生是有病在身不方便行走的老人的情况下,仍采用上述手段致对方不再动弹,足见其置被害人于死的心态明显。故法院认为其主观恶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而且被告黄汉永的行为所致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未得到弥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明白表示请求法院对其适用极刑。因此,市中院一审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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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州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象州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