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吴汉君 雷子豪
从象州县到柳州市某混凝土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做工的阿贵和其他10名工友因未享受到应有待遇,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拒绝支付他们应得报酬。阿贵等人为此起诉至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历时两年,柳州市中级法院日前终于对这11起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该公司应支付给11名工人款项共计21万余元。
2005年3月,阿贵等11名工人开始进入柳州某混凝土公司做工。因公司未给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安排年休假等,阿贵等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享受法律规定的相关待遇。因协商未果,引发劳动争议,无奈走上维权路。
从2012年2月开始,阿贵等人分别向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其中有8人分别要求裁决公司向其加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倍或二倍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100%加付赔偿金;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等款项。3人分别要求裁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100%加付赔偿金;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
2012年12月24日仲裁委裁决,8人因超过申请仲裁时效或缺乏依据,被裁决不予支持;3人获支持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6000余元的申请,其他请求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因阿贵等11人与公司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遂向鱼峰区法院起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均认定阿贵等11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公司支付他们各项请求,并支付23万余元补偿。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其与11案的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及每年春节均已安排工人休有年假,公司不欠上述工人工资等为由,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经过审理后,法院对这11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定公司一方上诉的理由不成立,均予以驳回。但是,因不需付其中3人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无需支付其中1人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等,法院将一审判决中的补偿数额变更为21万余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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