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象州讯(记者王小丁 通讯员苏文科)象州县某镇政府建了一座养猪场示范点,不料,沼气池倒塌,导致下游农田被污染,农作物收入缩减。农户将镇政府诉至法院。近日,象州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某镇政府赔偿农户因污染造成的损失1.45万元。
2006年,某镇政府为了搞好农业综合开发,在某村租地建了一座养猪场示范点,并发包给陈某。养殖过程中,猪粪等排泄物经沼气池发酵后,流进沉淀池沉淀。
2009年起,因陈某不及时清理沉淀池,致使排泄物溢出,并流进农户覃某位于养猪场旁的水田和桑地。2013年,沉淀池倒塌,排泄物直接流进覃某的田地里,致使土壤受到污染,农作物收成逐年减少。
污染发生后,覃某多次向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并要求赔偿损失,但都得不到解决。2014年8月20日,象州县农业局作出评估,认为覃某因田地污染所受的损失为1.45万元。覃某、镇政府对该评估均无异议。
然而,镇政府一直没有履行赔偿义务。当年,覃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某的田地因受到污染导致损失,理应获得赔偿。本案中,被告某镇政府将养猪场承包给陈某经营,只是经营方式发生变化,并不影响镇政府对外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承担发包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被告作为养猪场的所有者,是此次环境污染责任人,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陈某作为养猪场的承包经营者,不正确处理养猪场的排污物,是此次环境污染中有过错的第三人,其作为污染环境的实施者理,也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原告可向镇政府请求赔偿,也可向陈某请求赔偿。现原告仅要求镇政府作为污染者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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