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州一驾校教练知法犯法,醉酒驾驶教练车上路,不仅把人撞死,自己也被撞成残疾,害人又害己。
2015年6月25日深夜,被告人象州某驾校教练黄某与他人饮酒后驾驶教练车沿S307省道由象州县马坪镇往象州县城方向行驶。在行驶过程中驶入对向车道,与前方由覃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覃某当场死亡,自己也被撞伤。经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抽血进行酒精检测,检测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91mg/100ml,属醉酒驾车。经象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调查取证后,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驾驶机动车碰撞行人的事实,并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2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摘自《来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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