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与法
今报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冼旎文
去年10月,女工阿红和工友在柳州市某木材厂卸货时,不幸被廖某驾驶的汽车撞到,身受重伤。因赔偿问题协商不下,阿红将该木材厂、廖某以及廖某汽车挂靠的象州县某公司起诉到柳南区人民法院。日前,法院作出判决,由木材厂赔偿阿红各项损失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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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卸货被撞
2015年10月29日凌晨,阿红与阿芬等工友为柳州市某木材厂在柳州市航岭路的一处场地内卸货时,被驾驶员廖某驾驶货车撞到,众人连忙将阿红送往工人医院急救,经诊断为小肠挫裂伤等,住院治疗一个多月。
同年11月2日,柳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证实柳州市某木材厂雇请阿红等三人卸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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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引发纠纷
因赔偿问题协商不下,阿红将木材厂、廖某以及廖某车辆挂靠的象州县某公司起诉到柳南区法院。阿红诉称,卸货时,木材厂作为雇主,其货场室内光线昏暗;司机廖某在没注意她在车后的情况下就倒车,致她受伤,众被告应对她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木材厂表示,事发前,厂里只是把车载的板块以400元的价格发包给阿芬进行卸货,至于阿芬是否找来阿红进行卸货与木材厂无关,因为他们只与阿芬形成发包合同关系,阿芬才是阿红法律关系上的实际相对人。而且阿红受伤是因为廖某驾驶车辆所致,木材厂与阿红没有形成提供劳务的法律关系,在整个事件发生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所以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而廖某和象州县某公司则表示,阿红受伤系雇员在从事雇佣关系造成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他们作为第三人不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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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权责
柳南区法院审理认为,柳州市某木材厂雇请了包括阿红在内的三人为其卸货,该事实有阿红自述、证人的出庭证词、书面证词及柳南区安监局证明为证,虽木材厂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反驳,法院对阿红为木材厂提供劳务这一法律事实予以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阿红选择了木材厂作为被告,就不能再选择肇事者即廖某作为被告,被告象州县某公司虽与廖某之间是挂靠关系,但亦不能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木材厂可在赔偿阿红相应损失后向廖某追偿。
阿红在提供劳务时明知倒车有危险而站在车后,自己也未尽安全之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综合案件事实,法院对阿红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中原、被告之间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分配比例为:阿红自行承担30%,木材厂承担70%。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木材厂赔偿阿红各项损失12万余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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