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妹(化名)于2007年出生,李父系象州县人,李母系柳州市人。父母离婚后,李小妹跟随母亲在柳州市生活,父亲在外务工并每月支付生活费。2015年10月,李父在某饭店打工期间因故死亡,由于李小妹年幼,且父母已离异,祖父母又均已过世,于是便委托姑父(即李父的姐夫)陆某(化名)代为办理相关赔偿事宜。
经协商,饭店老板支付了50000元死亡丧葬费,该费用由陆某保管,后陆某将该费用用于处理李父的后事,但无证据证明李父后事花费具体数额。虽然李小妹及其母亲多次与陆某协商,要求其将赔偿费用交由自己管理,但均被陆某以用光甚至超支为由加以拒绝。
2016年初,李小妹的母亲来到象州县法律援助中心,希望得到帮助。象州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为李小妹案指派了援助律师。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李小妹将陆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陆某立即返还侵占的死亡丧葬费用。
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陆某辩称,其受死者家属委托代为办理赔偿事宜,将李父安葬后,按照农村风俗习惯办理了白事酒席,所得赔偿款完全不够支付酒席前后花费。
援助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本案中,陆某受李小妹的委托办理其父亲死亡的相关赔偿问题,在处理李父后事时产生了一定费用,但陆某没有向李小妹反馈赔偿款使用具体情况,并称所得赔偿款已完全用于处理李父后事,但又拿不出证据证明实际支出,未将赔偿款余额归还李小妹,侵犯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庭审中,法院认可了李小妹与陆某之间形成的委托关系,认为本案涉案的款项具有特殊的人身专属性,因此,陆某帮助领取的死亡丧葬费应当交付给李小妹,但陆某无证据证明实际使用费用。因此,法院依据当地风俗习惯及参照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酌情认定李父后事所需费用共计23424元。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陆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小妹26576元。至此,在援助律师的努力下,未成年原告李小妹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吴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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