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来宾讯(记者黄必成 通讯员卓英戚)忻城县文某在上班期间,因自己的物品被毁和同事发生争执,继而打架受伤。见人社部门对此不认定为工伤后,他把人社部门告到了法院。近日,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文某受伤情形不算工伤。
2011年1月,男子文某在忻城县某公司值班时,发现自己存放在公司大院围墙下的一个喷雾器被人烧毁,他怀疑是同事韦某所为,于是打电话质问韦某为何要那样做。遭到怀疑的韦某找到文某理论,双方发生了争执,最后演变成相互扭打,文某因此受伤。文某受伤后,经忻城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手臂的肱骨上段骨折。
出院后,文某向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文某受伤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遂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文某不服,向兴宾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虽然是在值班期间受伤,但他因自己的物品被毁而与他人发生冲突的行为,不属于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来宾市人社局所作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判决维持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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