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来宾讯(记者黄必成 通讯员韦永辉)忻城男子黄某因酒醉驾车撞死了人,某保险公司被法院判决向受害人家属赔偿12.2万元。理赔完毕后,保险公司反过来起诉黄某,向其追偿这笔赔偿款。12月26日,该县法院以黄某系醉驾为由,支持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去年9月20日,黄某酒醉后驾驶自家的多功能拖拉机在路上行驶时,不慎将骑自行车的罗某撞死。交警部门认定,黄某系醉酒后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今年1月,罗某的家属将某保险公司起诉到忻城县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险限额内,赔偿罗某家属12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32元。6月3日,保险公司按判决向受害者家属履行了赔偿。
10月16日,某保险公司诉至该县法院,向黄某追偿其支付给受害者家属的12.2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的损失,保险公司在强险限额范围内为致害人黄某支付了赔偿款。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保险公司享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因此,法院判处黄某赔偿保险公司12.2万余元。
据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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