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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签50年合同 发包2000亩荒地村民如今反悔总价3万元的承包金太低,起诉解约被驳回

来源:南国今报 2014-12-22 19:19   https://www.yybnet.net/

今报来宾讯(记者黄必成 通讯员韦永辉)17年前,忻城县安东乡板苗村将一片大约2000亩的集体荒坡,发包给了本村村民韦某种植经济林,承包期50年。岂料,17年后,村民反悔,认为原先合同约定的承包金太低,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12月19日,忻城县法院一审以不适用合同法情势变更情形为由,驳回了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

1997年2月,韦某与本村村民小组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村集体大约2000亩荒坡用于种植经济林,承包期限50年。合同签订后,韦某一次性支付了50年承包金共3万元。2000年1月,为了规范合同条款,韦某再次与村民小组重新签订一份《承包宜林荒坡合同书》,附加了有关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约定以此合同版本为准。随后,双方还到公证机构对合同书进行了公证。这17年来,双方都相安无事,韦某也在承包地上种植了经济林。

可到了今年8月,板苗村民小组把韦某告到了忻城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韦某于2000年1月签订的承包合同。村民小组认为,根据原先签订的合同,韦某承包荒坡每年每亩才给承包金0.3元。随着林业经济的发展,近几年来忻城和柳江一带承包荒坡的每年每亩单价一般20元至60元之间,且承包金还有不断上涨趋势。韦某给的承包金,仅仅为目前荒坡承包金的1/200至1/70。如果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则对村民小组明显不公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近年来承包金出现上涨并不足以造成原被告之间合同基础丧失,该法律事实的发生也不会造成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主张本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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