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讯(记者 亓立伟)11月21日,记者从莱芜市人社局失业保险科获悉,自今年11月1日起,莱芜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每人每月950元提高到1030元,增幅8.42%,惠及全市3220名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这是莱芜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07年开始已经实现的十一连调。
据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当与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本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代缴;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可享受生育补助金;参加职业培训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领取期间死亡的,直系亲属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本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5%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均应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除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外还将为失业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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