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开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专项整治行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发展蔓延势头
▲执法人员将查处的野生动物放置执法行动车上。(记者 吕娜 摄)
本报讯(记者 吕娜 通讯员 张永辉任丽群)11月28日,市森林公安局联合野生动植物保护站、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拳打击非法收购、加工、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在联合行动中,执法人员对市区及周边集贸市场、酒店、农家乐等场所进行野生动物突击检查。在官寺农贸市场,几家店面检查下来,执法人员收缴到一批被宰杀的野兔。执法人员对违法人员进行现场说服教育,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此次执法人员的突击检查范围还包括汶源街道周边饭店、苗山周边饭店、口镇周边饭店。执法过程中,民警一律着执勤服,戴执勤帽,携带执法记录仪、照相机,保持严整警容,执法行动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同时也是对野生动物保护进行一次集中有效宣传。
据统计,此次执法活动共收缴野生动物50余只,将进行集中处理,今后莱芜市还将对经营场所进行不定期检查,确保全市野生动物资源安全,并建立安全、文明的餐饮经营市场。
●链接
非法经营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相关法条:《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违法金额二至八倍罚款。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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