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皋兰县忠和镇财政所原所长李善鹏利用职务便利,擅自从单位提取公款104万余元,98万余元用于个人挥霍。10月13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起挪用公款案件,未当庭宣判。
现年42岁的被告人李善鹏,是皋兰县人,2002年12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李善鹏利用其担任皋兰县忠和镇财政所所长职务的便利,分42次以个人名义向该所会计兼出纳员边彩霞(另案处理)、预算外会计魏孔利出具借条,提取该所现金共计104万余元,其中6万余元由李善鹏用于公务开支,9万余元由李善鹏个人购买了一辆吉利家用轿车及生活开销,另有89万余元被李善鹏用于在皋兰县城附近一电玩城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该款项被李善鹏全部挥霍。被告人李善鹏在担任财政所所长期间,共计将约98万元的公款用于在赌博和个人挥霍。截止案发,被告人李善鹏挪用的公款均无法追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善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将其中的98万元用于赌博挥霍和个人生活开支,其行为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当日庭审中,由于案情十分清晰,被告人并没有请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在庭审最后,被告人做最后陈述时,李善鹏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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