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25岁皋兰县什川农民谈某万万不会想到,自己入室盗窃了54元后,不但被住户逮了个正着,还被警方刑事拘留,最终成为《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兰州入室盗窃领刑第一人。”8月29日,城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起全市首例小额入户盗窃一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谈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5月底,来兰州打工的谈某,由于几天没有找到工作,眼看身上的钱所剩无几,于是就在6月2日中午,谈某窜至城关区雁北路边一楼房外,发现二楼一住户房内无人,便攀爬到二楼翻窗进入失主魏某的房间,盗得人民币54元,伺机再次作案时,被魏某的弟弟当场撞见,将谈某抓了个现行,随后,魏某的弟弟报了案……
开庭当天,谈某身着橘色看押服站在法庭前受审时,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盗窃”罪名,谈某供认不讳,对公诉人的提问如实回答。在最后陈述中,谈某低着头,悔恨地说:“我是农民,没读过几年书,也不知道入室偷东西后果会这么严重,我现在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很后悔……”
法院审理认为,考虑到此案的涉案金额,确定基准刑为拘役6个月。结合此案基本情况,被告人谈某自愿认罪,减少基准刑的5%,犯罪未遂减少基准刑的25%,法定酌定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计算方法,最终结果为减少基准刑的30%。被告人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
完善了认定盗窃罪的法律标准
审理该案件的主审法官,庭后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依据修改前的《刑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才定罪量刑,在四川省数额较大的标准为1000元以上。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不论数额和次数,将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谈某所盗虽只有54元,但已触犯了刑法。从认定盗窃罪的标准来看,以前法律更加偏重于盗窃数额或盗窃次数,而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在立法上更加重视盗窃行为过程中对人身产生潜在威胁的犯罪,新增的几项定罪标准无疑加大了对盗窃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了以前认定盗窃罪所存在的法律的不足。与醉驾入刑一样,新的盗窃认定标准实施后,将会对违法者起到更大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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