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0月31日,被告人刘某在公交车上偷了8元钱,被乘车的公安警察当场抓获。如此“小案”,在以往大都是公安部门“批评教育为主”,而今,这些偷盗者们都将接受审判。今年5月1日起,新的《刑法修正案(八)》实施,该法实施明确规定:扒窃(盗窃)不论数额和次数,将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该法实施半年来,基层检察机关的公诉量小有上升。但由于此类案件案情单纯,几乎在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院后,检察官们3至5天就能起诉交付审判。
案件一:
首起小额扒窃案件 偷走20元
6月29日中午,在一家生意红火的小吃店前,一名男子趁着人多拥挤“贴”到了李女士身后。很快,一只手伸进了李女士的挎包,将里面的一个钱包偷了出来。就在寇某得手后准备溜走时,一名民警迅速地抓住了他那只正在行窃的手,当场抓了现行。现场,民警从寇某手中缴获的钱包中,发现现金20元。寇某也对自己扒窃他人钱包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曾因盗窃被判过刑的寇某本以为这次只会受到行政处罚,没想到仅仅扒窃20元的他,此次却收到的是警方的刑事拘留书和检察院的起诉书。
案例二:
首例小额入户盗窃 偷走54元
皋兰县谈某,万万没有想到,在潜入一居民家中盗窃人民币54元后,竟然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其移送到城关检察院审查起诉。这是兰州市首例小额入户盗窃案件。6月13日12时许,谈某进入兰州市魏某租住处窃得54元人民币,不料被事主逮个正着并立刻打电话报警,谈某随即被民警抓获。城关检察院公诉部门仅用三天时间就将此案审查完毕,并快速移送城关区法院交付审判。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兰州市首例涉嫌入户小额盗窃而被该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案例三:
全市最小金额扒窃 8元被起诉
被告人刘某是陇西县人,他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在公交车站乘客上车拥挤之机扒窃8元后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今年9月17日12时许,刘某在兰州市城关区某公交车站扒窃正欲上车的被害人8元钱,不料被警方当场抓获。该院公诉部门在确保案件质量的情况下,仅用三天时间就将此案审查完毕,并快速移送城关区法院交付审判。
检察官说法
依据修改前的《刑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才定罪量刑,在四川省数额较大的标准为1000元以上。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扒窃不论数额和次数,将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刘某所盗虽只有8元人民币,但已触犯了刑法。从认定盗窃罪的标准来看,以前法律更加偏重于盗窃数额或盗窃次数,而本次刑法修正案(八)在立法上更加重视盗窃行为过程中对人身产生潜在威胁的犯罪性,新增的几项定罪标准无疑加大了对盗窃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了以前认定盗窃罪所存在的法律的不足。与醉驾入刑一样,新的盗窃认定标准实施后,将会对违法者起到更大的震慑作用,“而这也大大提高了小偷的犯罪成本”。同时,也告诫执迷不悟者,顶风违法,害人害己,必将受到法律惩处。在如此严厉打击下,相信兰州市盗窃违法犯罪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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