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子彪 实习生张爱菲)利用工程总承包人的假身份,柴某某骗取被害人80万元保证金,一审宣判后,不服提出上诉。近日记者获悉,该案日前由兰州中院终审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6月初,柴某某在未取得甘肃(皋兰)40亿立方米合成氢新能源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土石方工程承包权的情况下,以缴纳保证金可进场施工,骗取被害人信任,收取由张某某组织的陈某某、高某某等人保证金80万元。其中向被害人陈某某支付24万元外,其余用于偿还债务、个人挥霍等。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柴某某现金6950元,其家属应柴某某要求向侦查机关已扣押的银行卡上汇款10万元作为退赔款。2014年8月28日皋兰县法院一审判决柴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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