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晨报讯(记者田玥)5月6日,记者从兰州市人社局获悉, 5月1日起,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付费实行总额控制管理。通过此制度增强定点医疗机构主动控费和自我监管意识,有效控制医疗机构过度治疗、滥用药行为,降低参保患者的个人负担。
近日,兰州市人社局联合市财政局出台了《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管理实施意见》和《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管理实施细则 (2016年度)》,规定从5月1日起对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付费实行总额控制管理。实行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后,市医保经办机构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类型、级别、服务内容、服务能力以及承担的医疗保险服务总量,通过谈判协商的办法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总额控制指标,在总量控制下按人头、按病种、按项目进行付费。
今年,兰州市选择甘肃省人民医院、甘肃省肿瘤医院、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兰州石化总医院、皋兰县人民医院等5家医疗机构先行试点;在试点总结的基础上,将于2017年全面推行医保付费总额控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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