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甘肃新连海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3月11日裁定受理甘肃新连海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19年3月11日指定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甘肃新连海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甘肃新连海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5月11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破产管理人(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3号盛贸华府C座28层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邮编:730000,联系人:陈若兰、李思博,联系电话:18100949569、1389343676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甘肃新连海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甘肃新连海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5月27日9时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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