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财政局、地税局、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出租国有资产使用财政票据的复函》(财办综[2007]9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省第十一届人代会公告第14号)、《兰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6号)和《兰州市公共和道路停车场地经营权有偿出让暂行办法》(市政府2009年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兰州市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的收支管理,现将机动车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票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所有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使用甘肃省财政厅印制的定额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属于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全额缴入市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如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院内、商场、物业小区停车场(库)、地下停车场、私人停车泊位等)收取的停车收费继续使用地税部门提供的税务发票,纳入地税部门管理范围。
2、2011年12月25日至31日,由市地税局牵头,市交警支队配合,对各停车场从市交警支队领购的税务发票进行清理。
3、从2012年1月1日起,停车费票据按照停车场的类别,由地税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供应给各停车场,即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使用票据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领购。首次领购财政票据时,停车场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市交警支队或市执法局核发的停车场许可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地税部门出具的税务发票清理证明等相关资料,并按照领购票据的票面金额缴纳保证金。
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使用发票直接到辖区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地税登记并领购税务发票。
兰州市财政局兰州市地税局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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