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唐学仁
从出租屋到河堤,再到徘徊12小时后的悲剧,贾正武和病妻张小军的人生拐点并没有第三方见证。之后的口供和物件显然无法还原当时二人的内心世界。从坚持到放弃,这究竟是怎样的人生传导?
随着2012年12月25日的庭审结束,“谋杀病妻”案就此画上了句号。法院驳回了贾正武提出的安乐死辩护定罪量刑。但贾正武案件再次引发的人们对安乐死的关注却在持续发酵。
“谋杀病妻”案
法理与人伦
到底有无“安乐死”情节
2012年10月31日,“谋杀病妻”经本报详细披露后,外界对“谋杀病妻”案社会意义的关注远远超出了案件本身。
2012年12月25日,法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贾正武有期徒刑5年。法院审理认为:贾正武帮助妻子结束生命致其最终身亡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贾正武的犯罪行为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其杀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与普通故意杀人存在一定区别。鉴于被害人张某患病多年并曾产生轻生念头,念及贾正武对其生前能够尽到扶养义务,且一贯表现良好,法院认为其犯罪动机确有值得宽宥之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亦相对较轻,遂酌情对贾正武从轻处罚。同时,对其辩护人提出“安乐死”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在案所有证据均能证实,贾正武将妻子推入黄河的杀人主观故意明显,对此未予采信。最终,对贾正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此案中到底有没有所谓的“安乐死”情节,不管其中的悬疑如何解答,“谋杀病妻”案就此画上了句号。但围绕“安乐死”如何认定以及如何量刑却引起了法学人士的关注。纵观国内许多关于这一话题争议的案件,似乎仍然是个谜局。
去年11月,重庆彭水县一男子不愿见母亲忍受伤病痛苦,禁不住母亲再三请求,将“敌敌畏”递给母亲助其“安乐死”。重庆市彭水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3年。
早在2007年,宁夏姑娘李燕申请安乐死的做法就曾引起争议。从一岁起,李燕就得了“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这是一种医学界称之为“超级癌症”的疾病。因肌肉不能吸收养分,27年后,她全身肌肉萎缩,一半以上的骨骼变形,丧失自理能力,全身只有头和几根手指能够微微动弹。当年全国“两会”期间,她想通过人大代表帮她提交《安乐死申请》议案。她说:“我爱生命,但我不愿活。”
尽管没有得到批准,但安乐死,这个不大不小的话题,由来已久又一言难尽。
直到目前,安乐死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中仍未获得认可,支持者和反对者各执一词,科学界、法学界、伦理学界对这一问题一直争论不休。
法理与人伦
折射情与法、罪与罚的纠葛
事实上,安乐死的问题,既是道德问题,又是一个法律问题。
一直关注此案的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教授、副院长衣家奇认为,虽然法院在对贾正武的量刑上酌情从轻,但并非意味着对此类行为的轻纵或变相认可。法律层面而言,犯罪定性即代表着对于该类行为的否定,量刑轻重是这一前提下具体刑罚的适用问题。衣家奇指出,“安乐死”历来是备受争议的复杂话题。贾正武一案中折射出情与法、罪与罚的羁绊纠葛。案件的发生,既是一个家庭的人伦惨剧,也折射出当下社会救助体系和保障体制仍然存在着需要完善的空间。
贾正武案的代理律师张智渊也坦言,因安乐死有严格要求以及特定性质,目前立法也有待认定和发展。“贾正武案不仅仅是一个同情就可以概括得,他是一个需要全民讨论与反思的案件!反思因病而贫的农民保障问题,反思极端困难家庭社会救助的问题。因为现实情况下,尽管在新农合等政策下,农民生病后可以得到一定补偿,但是由于一些重病的治疗成本过大,个人承担的剩余部分对于一些农民来说仍然是个天文数字”。
在张智渊看来,人性矛盾冲突最为激烈的刑事案件中,善与恶、情与法的冲突无时不鞭打着我们每个人的灵魂,当情与法发生冲突时,对于事实和罪名的认定,我们当然不能因为同情就背离原则,综观整个事件,贾正武案是一个家庭的悲剧,某种程度上也要引起社会的反思,相关政策也需进一步完善。
衣家奇则向记者介绍,通常人们把安乐死分为主动和被动两类。主动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或其他人采取某种措施加速病人的死亡,也称积极或直接安乐死。被动安乐死是指中止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任病人自行死亡,也称消极或间接安乐死。一般所说的安乐死就包括这两者。在民间,也许是人们对医学预防死亡、延长生命的印象太深了,因此很多人认为医生的道德责任是救死扶伤,任何安乐死都是不道德的。
几年前,西安9名尿毒症患者联名请求安乐死的举动也曾轰动一时。
“在医学上,有些病并非安乐死的适应症。他们要求放弃生命,不是因为痛苦,而是因为贫穷。”和衣家奇一样,尽管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俞树毅也同样支持安乐死立法,但他显然有着严谨的思维。他表示,很希望相关部门能以此案为引子,认真思考目前社会保障、医疗、司法等制度中需要改进的地方,“让存在困难的人能找到出路,能看到希望,才能避免类似人伦悲剧一再发生”。
梦想难敌现实
“被安乐死”是不可回避的问题
可以这样说,“安乐死”这个外来语种在中国经历了本土化历程后,更多地作为一个新鲜的名词被使用。据现行刑法解释,安乐死属故意杀人罪。对于其法律后果,一直有两种争论。一方认为,安乐死不能阻止行为的违法性,仍构成刑法上的杀人罪,但处罚可以从轻。另一方认为,安乐死虽然在形式上具备故意杀人罪的要件,但安乐死是在病人极度痛苦、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前结束其生命的医疗行为,而医疗行为是正常行为,因而可以阻却其违法性,不构成杀人罪。
1986年发生在陕西汉中的中国首例安乐死案件,曾历经6年艰难诉讼。医生蒲连升应患者儿女的要求,为患者实施了安乐死,后被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案件审理了6年后,蒲终获无罪释放。但这并不意味着安乐死的合法性。只不过由于蒲连升给患者开具的冬眠灵不是患者致死的主要原因,危害不大,才不构成犯罪。
而在去年广州“孝子弑母”案中,帮助其母亲自杀的邓明建同样是被判处故意杀人罪,与贾正武不同的是,邓明建的判决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张智渊说,最近几年,中国发生的慈母溺死脑瘫儿、孝子毒死瘫痪母的案例,多次引发了社会对安乐死的大讨论。张曾做过一项调查,在他抽调的100人当中有71人表示支持安乐死立法,有22人表示反对。支持者认为,实施安乐死也有助于维护死者家属的利益。病人家属负有照料病人的义务,这是具有高级情感的人的慈悲心的体现。反对者认为,如果法律允许安乐死,可能会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是,一旦政策松动,有多少人会面临“被安乐死”的可能?这也是衣家奇教授所担心的,“安乐死的现实风险也是没有办法回避的。在中国,被重病缠身或者瘫痪在床的病人、残疾人何止数百万,一旦有关安乐死的政策有所松动,但相关法律和制度设计又没有跟上,那时候安乐死就会变成一个杀人利器。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一旦子女对重病老人不耐烦而试图结束老人的生命,老人又受迫于种种原因可能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那么这样的安乐死无疑是危险的。”
立法的难题
具体操作程序令人极其头痛
“虽然民间对推动安乐死立法的呼声颇高,但我国现实存在的情况是,实施安乐死往往同故意杀人罪画等号。”衣家奇教授说,安乐死的具体操作程序在很多国家都是一个极其令人头痛的问题。同时,伴随安乐死的伦理、道德等问题无法解决,亦是立法难的重要原因。
与此同时,反对者的声音同样值得重视:安乐死合法化后是否会被滥用?是否会冲击现有的伦理道德?
“但事实上,安乐死并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事情,它所涵盖的法理以及技术方面的问题,同样十分棘手。”省社科院社会研究所刘敏也是安乐死的积极倡导者,“安乐死在法制上的合法化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但刘敏同时认为,如果对安乐死进行全国性立法,我国“目前条件还不成熟”。他觉得开展安乐死合法化试点,国家可在某个省、市,局部性地制定有关规范性规定和条例,加强个例研究,作为试点,积累经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田文昌在电话里向记者表示,安乐死目前立法获得支持的可能性不大,时机也不成熟。田文昌表示,他本人支持实施安乐死,但他担心的是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实施会导致利用安乐死达到其他目的的情况出现,引起混乱。田文昌认为,只有在法制非常健全、程序非常严格的情况下才成熟,实现这一点并不容易。
兰州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副院长张本忠说,安乐死在医学和法律界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如何“终结”因病返贫而导致的一幕幕悲剧,就只有靠大病保障。
2012年11月,甘肃省出台《甘肃省农村重特大疾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实施方案》,进一步扩大了甘肃省农村重特大疾病新农合保障范围。农村新合作医疗的试点大病保障病种由原来的9个增加到23个,可享70%的新农合基金报销。张本忠说,大病救助保障是一张社会安全网,一个良性的社会里,老百姓在遇到自己无法抵抗的困难时,必须有保障,这样,才能避免类似人伦悲剧的一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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