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霞)住户家中发生液化气罐闪爆,送气员刘某被炸伤,构成五级伤残。而供气公司表示,送气员与公司没有雇佣关系,为此双方发生诉争。近日,兰州中院终审判决兰州石化公司赔偿刘某伤残赔偿金52.5万元。
2007年8月10日,受雇于兰州石化公司取送石油液化气气罐工作的刘某在为用户取送钢瓶时,在用户家中遭遇液化气罐爆炸火灾事故被烧伤。2008年7月,经兰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刘某与兰州石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随后,兰州石化公司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将刘某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双方之间无劳动关系。在西固区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兰州石化公司一次性付给刘某困难救助金8.9万元。2011年12月,刘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2012年12月,刘某将兰州石化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兰州石化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赔偿金等54万元。
西固区法院审理认为,兰州石化公司安排、管理刘某从事液化气钢瓶的配送工作,因此认定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判决兰州石化公司赔偿刘某伤残赔偿金52.5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8.9万元,实际支付刘某43.6万元。一审宣判后,兰州石化公司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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