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现行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了确保您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营改增的相关涉税业务,现将相关事项简要告知如下:
一、涉税业务工作时间
2016年4月30日前,请您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安排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
2016年5月1日起,您可以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016年5月15日前,您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
2016年6月27日前,您需要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果您是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2016年5月15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16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如果您出售已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2016年5月1日起,仍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二、销售已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涉税事项的办理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营改增涉及大量自然人纳税人,为确保相关办税业务平稳过渡、无缝衔接,税务总局决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继续由原地税局办税地点代征增值税并代开发票。纳税人不需要去国税局办理以上业务。
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环节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税案例: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房屋一套,假设销售额为100万元。(简易征收)
营改增前:应交营业税=100万×5%=5万元营改增后:应交增值税=100万÷(1+5%)×5%=4.76万元
三、发票领用工作安排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您发放发票。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5月1日起,如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您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2016年5月1日以前,如果您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尊敬的纳税人,此次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改革属于“结构性减税”,确保所有行业整体税负只减不增,并且保证所有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沿用。
兰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兰州市地方税务局会一如继往地搞好服务,简化流程,进一步为全市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
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兰州市国家税务局兰州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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