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03版)
产假如何休
问:新修订的《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婚假、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明确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
符合法律和《计生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鼓励少生系误读
问:近日,省外多家媒体报道甘肃省出新规鼓励少生,奖励放弃生育二孩,请说明具体情况?
答:这是媒体的误读。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1.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只生育一个女孩,不再生育的,并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2.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再生育子女条件,(也就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可以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的人群)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申请放弃生育的。”这两类家庭均是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按照原《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这两类家庭均享受1000元奖励。
省外媒体在报道中只片面强调了对“少生孩子的资金奖励”,忽略了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奖励的这个时间节点,忽略了第十八条界定的“稀有少数民族、边远牧区、藏区特定少数民族”这一特定人群,存在理解偏差。甘肃省修订《条例》有政策依据,符合国家要求,不存在媒体报道“有违政策”等情况。
违反规定该如何处罚
问: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对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公民如何处罚,是否还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违反计生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1.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而生育的;
2.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的;
3.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
4.违反国家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收养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在2016年1月1日前,有违法生育行为的,仍按原《条例》规定处罚。
答: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衔接制度,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的时间节点区别对待。
2016年1月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和农村二女节育户,继续享受各项奖励优待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孩子的,仍可按规定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相关奖励优惠政策。
2016年1月1日之后,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惠政策。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夫妻,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经享受的不再退回。 兰州晨报记者赵汇
奖励政策如何衔接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原有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二女节育家庭”还能不能享受相关奖励优惠政策?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登记生育二孩的,已领取的奖励费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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