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位于安宁区T511号规划路以南、S513号规划路以北、T550号规划路以西、都市春天生态园以东范围内,总面积为108076.2平方米(合162.114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收回用地上的他项权利请自行解除,宗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及相应的他项权利人请于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将依法直接予以注销。若有异议,请持权属文件及相关资料,与市国土资源局联系。
联系人:曹凤
联系电话:0931-4523512
兰州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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