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卫生计生委结合庆阳市实际,制订了《兰州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旨在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庆阳市医疗服务体系,建立符合庆阳市实际的分级诊疗制度。
据悉,该《方案》立足庆阳市经济社会和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实际,以全民健康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群众自愿、统筹城乡、创新机制”的原则,坚持政策引导、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为核心,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完善服务网络、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引导城市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发挥医保和价格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加快构建科学有序的分级诊疗新秩序,切实促进全市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可及。
《方案》明确了目标任务,即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加强政策支持,完善运行机制,强化保障措施,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形成“小病在基层、大病进医院、康复回基层”的就医新格局。在此,本报就群众关心的热点和疑问对《方案》进行全方位解读。
年底分级诊疗达到个标准
到今年年底,庆阳市分级诊疗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基本形成,将具体达到以下标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达标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
●各县区至少办好1至2所县级公立医院,至少有一所达到二级甲等标准,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拥有1名以上全科医生,乡村医师签约覆盖率≥%、城市全科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
●居民2周患病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
●以市、县综合医院为依托,建成市、县、乡远程会诊系统,远程医疗服务%覆盖县级综合医院、%覆盖乡镇卫生院;
●省、市级三级医院+n种(n代表兰州地区结合实际自行增加的病种数,下同)、县级医院+n种、乡镇卫生院+n种分级诊疗病种按临床路径的规范化治疗率达到%以上;
●县级医院住院患者按病种付费的覆盖面≥%;
●整合现有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完善分级诊疗信息管理功能,基本覆盖全市二、三级医院和%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全市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医疗机构转诊的人数年增长率≥%;
●%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全市二、三级医院建立稳定的技术帮扶和分工协作关系;
●城市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
●提供中医药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占同类机构之比分别达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诊疗量占同类机构诊疗总量比例≥%,县级综合医院中西医结合诊疗率≥%。
分级诊疗覆盖市属各级医疗机构
《方案》规定,分级诊疗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村卫生室。
《方案》还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
1.省级医院主要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
2.市级医院
(1)市属三级医院:主要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含分级诊疗县级部分病种)的诊疗服务。
(2)市属专科医院(包括市中医医院):在全市范围内等同于县级医院,既能接受县级医院上转患者的诊疗服务,又能向辖区三级医院请求会诊或转诊。
3.县级医院
各县、区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辖区内各类专科医院及其他二级医院,主要提供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和疑难复杂病例向上转诊,以及接收三级医院转诊的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
4.基层医疗机构
乡(镇)卫生院(含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慢性病医疗机构、辖区内各类一级综合医院(中医院),负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基层首诊,并做好下转患者的继续治疗、护理、康复指导等综合服务。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承担行政村、居委会范围内人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普通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康复等工作。
严格规范分级诊疗程序
1.一般程序
全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应选择居住地或发病时所在地附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近接受首次诊治。为充分尊重患者的看病就医选择权,也可选择县级医疗机构首诊,或非本县域的县、乡两级医疗机构首诊。对越级首诊的患者,接诊的医务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告知其分级诊疗流程和政策,同时尊重患者的自由择医权。
需要转诊的患者,按照医生建议、患者自愿、双向转诊的规定,遵循县、市、省(省外)逐级转诊原则转诊,转诊时应开具全省统一的《转诊转院审批表》。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和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应及时向下转诊,上级医院要在《转诊转院审批表》上注明转诊建议。
因病情特殊需要,患者在市域内同级医院转诊不需要《转诊转院审批表》。
对传染病、重性精神病、儿科、血液病、恶性肿瘤等特殊专业病人,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拥有和县级医疗机构同等的县域外转诊权。
2.转诊手续办理
全市各级医疗机构接诊患者时,根据病情需要先行合理诊疗处置,需转上级医疗机构救治的,在征得患者同意后,首诊医生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并盖章后转往上级医疗机构;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时,不指定具体转入医院名称,只填写转入医院级别,具体医院应由患者自行选择。
医疗机构对未经接诊的患者,不得出具《转诊转院审批表》。
3.特殊情况处理
对于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人群,如岁以上老年人、0至7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孕产妇、急重危患者、精神病患者等,按照就近、就急原则,可自主选择医疗机构首诊。
对于因同一疾病经住院治疗的外转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后,需要再次入院治疗的,可按照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制度(修订)〉的通知》(兰卫基发〔〕)执行。
对于长期在异地(上学、打工、跟随子女)居住或出差、旅游、探亲等途中突发疾病的患者,可以先按就近、就急的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患者或其家属凭医生开具的诊断建议书、住院通知书以及就诊医院的级别证明,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登记备案,报销标准按原参保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4.严格控制不应转诊的病人随意转诊
对于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有条件、技术治疗的患者自行要求转诊转院的,接诊医师要履行首诊告知义务,宣讲转诊相关政策和报销政策。县、市、省级医院对于未开具《转诊转院审批表》的参合患者要履行告知义务,劝其到基层医疗机构首诊,执意就诊的要签订《知情同意书》和《自费协议》,否则该患者产生的住院费用由接诊医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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