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晨报讯(通讯员黄培杰 刘永强 记者李辉)2016年11月,兰州市环境监察局在环境污染整治专项行动中发现,西固区新城镇新合村盐沟垃圾场内有大量危险废物“废铝灰”裸露在地表。之后,多部门联动,迅速报案,进入司法环节调查取证。1月17日兰州晨报记者从西固区检察院获悉,该案于近日作出一审宣判,涉案企业兰州金浩金属材料加工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以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7年6月21日,兰州金浩金属材料加工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被抓获归案,讯问时,刘某对自己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刘某称, 自2008年投产以来,为贪图小利,节省开支,陆续将该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铝灰”倾倒至西固区新城镇新合村盐沟垃圾场内。后经现场勘查,有大小堆放场共9处,覆盖面积大约为5347.5平方米。非法倾倒有害物质“废铝灰”重约7.6吨。
那么,在2008年至2016年长达8年的时间里,被告人刘某为什么能够长期倾倒危险废物而不被发现?西固区检察院发现西固区环境保护局未履行职责的行为后,于2017年10月18日向西固区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消除垃圾场内的危废物对环境的危害并监督及时修复周边环境。但该局仍未履行其法定职责,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同年12月11日,西固区检察院认为西固区环境保护局作为西固区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怠于履职,导致刘某长期非法生产、处置危险固体废物,该危废物大量、长期、裸露于地表,对周围环境持续造成污染,严重威胁着黄河生态系统,遂依法对西固区环境保护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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