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宝祥:
由本局立案调查你从事无照经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现已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兰城工商检听告字〔2018〕E-0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已构成从事无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并拟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行为违法所得800元;2.对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行为罚款1000元;3.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下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标有“RADO”手表9块,标有“CHANEL”手表8块,标有“OMEGA”手表5块;4.对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罚款3200元;共计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电话:0931-8157387
兰州市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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