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兰州讯(记者房惠玲)6月27日记者获悉,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的补充通知》,要求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安排,不得超过中央、省级当年下达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总量的2%。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以满足社会救助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确定承接主体;要及时研究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相关评价标准,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科学实施绩效评价。同时,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确保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科学、合理、有效推进。市、县民政、财政部门要统筹考虑本地区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资金需求,逐步加大购买力度。加大社会救助类社会组织培育力度,加快事务承接类、服务照护类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专门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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